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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经营范围不超过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(2017版)》5个子目录类别的:经营场所面积(含兼营其他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)不少于20平方米,医疗器械库房面积(医用面积)不少于20平方米;
2. 经营范围包含6-12个子目录类别的: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,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;
3. 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: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,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。
针对目前经营条件尚未达标的企业,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,可通过“缩...更多

